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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3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卢兰亚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兰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512号原告:卢兰亚,男,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子飞,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朱振洲。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兰亚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兰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素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