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法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生,陈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常法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高明生,男,住常宁市。被执行人陈远华,地址常宁市。高明生与陈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远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高明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远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远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高明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远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明生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华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福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