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民辖终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鹤壁海汇砼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书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鹤壁海汇砼业有限公司,张书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辖终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加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海汇砼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梅,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书安,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壁海汇砼业有限公司、张书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0603民初55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为郑州市东新区,合同履行地即“皇庭御景小区”工程位于河南省,另被上诉人鹤壁海汇砼业有限公司供货地即商品砼搅拌站也位于河南省境内,故本案应属郑州市郑东新区或汤阴县人民法院管辖。鹤壁海汇砼业有限公司与张书安签订的购销合同落款处需方所盖印章为张书安本人私刻伪造,此章名称与形态与上诉人印章明显不符,上诉人也从未刻制过“汤阴皇庭御景小区项目部”公章,两被上诉人涉嫌私刻印章、伪造合同,并把本应在合同履行地或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的纠纷故意书面约定在“由供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以此转移诉讼管辖权,达到方便虚假诉讼、诈骗企业钱财的目的。对此,上诉人公司已于2016年6月28日向案件发生地汤阴县公安局报案。请求:1.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0603民初555-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郑东新区人民法院或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2.中止本案审理,待汤阴县公安局刑事立案结果出来后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并无不当。本案中,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的的《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第十一条,协议选择了发生纠纷由供方所在地即鹤壁海汇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作为协议管辖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