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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6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城信用社与王利娜、许立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城信用社,王利娜,许立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678-1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城信用社。被执行人:王利娜,女,汉族。被执行人:许立争,男,汉。本院在执行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城信用社申请执行王利娜、许立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内蒙古恒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许立争所有的位于某区站前办事处钢铁街商厅、某区房产予以评估。2016年7月12日,内蒙古恒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内恒信估字(2016)第111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红山区站前办事处钢铁街商厅评估价值为2022020元;红山区三中街办事处三中街居委会一层商厅评估价值为1900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许立争所有的位于位于某区站前办事处钢铁街商厅以评估价值2022020元为底价予以拍卖。二、对被执行人许立争所有的位于某区三中街办事处三中街居委会一层商厅以评估价值1900800元为低价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丛树民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乌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