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02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建德市纳祥星水晶饰品有限公司与戴继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纳祥星水晶饰品有限公司,戴继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2903号原告:建德市纳祥星水晶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经济开发区寿昌区块。法定代表人:黄丽坚,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赛仙,建德市红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戴继炎,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浦江县人,住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渠北村戴山头***号。原告建德市纳祥星水晶饰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戴继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建德市纳祥星水晶饰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纳祥星水晶饰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0元,由原告建德市纳祥星水晶饰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