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9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赞盛贸易有限公司、冯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赞盛贸易有限公司,冯冲,佛山市顺德区全钢贸易有限公司,周娣红,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冲拉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9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赞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村委会第二工业区11号地A座A301号。法定代表人刘建成。被执行人冯冲,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全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墩工业区工业2路12号一楼。法定代表人陈永新。被执行人周娣红,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冲拉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墩工业区二路十二号。法定代表人冯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606民初56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全钢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冲拉管有限公司,冯冲,周娣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783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敬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