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2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与鲍春峰、邢兰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鲍春峰,邢兰凤,鲍照辉,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243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七里河河南路39号附140号。被执行人鲍春峰,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邢兰凤,女,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鲍照辉,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萍,女,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诉鲍春峰、邢兰凤、鲍照辉、李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民四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鲍春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借款500万元及利息33055元;二、邢兰凤、鲍照辉、李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鲍春峰、邢兰凤、鲍照辉、李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于2016年2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本院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24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海审 判 员 王 千代理审判员 常 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关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