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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唐嘉余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嘉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238号罪犯唐嘉余,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大竹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2009)榕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嘉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唐嘉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6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唐嘉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嘉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五年一月至二0一六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八点八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6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唐嘉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嘉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七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