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苏州佑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亚益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佑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亚益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2317号原告苏州佑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塔园路369号25#厂房。法定代表人刘士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洁,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亚益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333号12幢122室。法定代表人蒋志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佑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亚益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佑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佑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苏州佑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英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宇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