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7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梁广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梁广生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民初7746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6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一层、六至十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981970935R。负责人:何晓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文彬,该公司员工。被告:梁广生,男,汉族,1969年6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大埔县。上列当事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梁广生缺席。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1.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1587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负担诉讼费;2.事发过程及责任:2016年4月2日,被告梁广生驾驶电动车在途经东莞市大岭山镇某路段时,与案外人叶某驾驶本人所有的粤SXXXXX号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梁广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3.保险情况:原告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承保了粤SXXXXX号小轿车的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377000元,被保险人为叶某,事发在保险期限内;4.车辆损失情况:事发后,涉案粤SXXXXX号小轿车经原告定损,定损金额为15874元,原告提供定损报告以及维修费发票佐证其向案外人叶某支付了保险金15874元的事实。5.其他情况:原告提供“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责任对方为非机动车方)、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以及中信银行电子转账凭证,证明案外人叶某已收到原告的保险金15874元,也同意将已取得赔款部分保险标的一切权益转让给原告,并授权以原告的名义向责任方追偿等。裁判结果被告梁广生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对于涉案粤SXXXXX号小轿车的损失按照事故责任划分认定,应由被告梁广生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依据机动车损失险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应由被告梁广生赔付15874元给原告。对于原告诉请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梁广生需赔付原告15874元。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梁广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15874元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98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梁广生全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卓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焕恩邓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