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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6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周世同与王寿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同,王寿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6民初977号原告:周世同,男,汉族,1974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告:王寿刚,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世同与被告王寿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世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周世同负担。审判员  韩学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跃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