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6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周世同与王寿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同,王寿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6民初977号原告:周世同,男,汉族,1974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告:王寿刚,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世同与被告王寿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世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周世同负担。审判员 韩学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跃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