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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4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许生泉与郜均明、周口市运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生泉,郜均明,周口市运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4145号原告:许生泉。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松,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郜均明。被告:周口市运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昊路与八一路交叉口西200米。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兰亭山水四期沿街营业房自北向南第1、2、3间。负责人:贾国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许生泉与被告郜均明、周口市运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许生泉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生泉撤诉。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计654元,由许生泉负担。审判员  钱厚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