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利萍非法��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萍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9刑初2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利萍,女,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伊川县凤祥首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洛阳市洛龙区双溪布洛小区(户籍地:洛阳市西工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6月5日经伊川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王自强、张耕硕,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5)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利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6年1月4日向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该案案情复杂重大,在法定审限内难以审结,报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春晓、侯乐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利萍及辩护人王自强、张耕硕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期限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年初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利萍利用自己开办的伊川县百货楼黄金珠宝柜为平台,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惑,采用“口口相传”的方法,在伊川县先后非法吸收67名人员存款人民币39002325元,用于其经营的伊川县凤祥首饰有限公司及洛阳百菜珠宝有限公司的资金周转,扩大经营。至案发前,已支付利息1753776元,已退还本金15657500元,未兑付本金2334482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如下:(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现金账本、记账笔记本、出货单、调查笔录、收条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杜某、何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2、杨某、姚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利萍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利萍非法吸收存款39002325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利萍对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意见认为:(1)被告人李利萍系初犯,无前科;(2)认罪态度较好,应认定为自首;(3)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4)李利萍所涉及的存款数额是较小的,另外其它部分钱来自亲戚朋友;(5)建议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经审理查明:2012年年初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利萍利用自己开办的伊川县百货楼黄金珠宝柜为平台,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采用“口口相传”的方法,分别采用支付1.5分、2分不等高额利息的方法,在伊川县等地先后非法吸收67名集资资金参与人存款共计人民币39002325元,用于其经营的伊川县凤祥首饰有限公司及洛阳百菜珠宝有限公司的资金周转,扩大经营。至案发前,已支付利息1753776元,已还本金15657500元,未兑付资金参与人本金23344825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及前科证明证实:李利萍1968年10月9日出生,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报案材料4份证实:集资参与人吕社军、司马春芳、刘丽云、柏学海于2015年4月10日、20日及7月15日书写并提交给办案人员,称自己将钱存到李利萍的金店内李利萍支付1.5分利息,到2014年11月之后利息不能按时支付,本金也没有退还,要求司法机关处理。调查笔录13份证实:集资参与人在李利萍的金店内存款的数额、已付利息及未兑付本金的情况。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于2015年5月21日在李利萍父亲李红营的见证下,从李红营家中提取到李利萍吸收资金记录的相关账本及专用章共六类,包括现金账一本(蓝色封皮,98页),总分类账一本(无皮,100页),明细分类账一本(蓝皮,173页),记账笔记本七本,小黑皮笔记本1本,伊川县百货楼黄金珠宝发票专用章一枚。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信息证实:营业执照显示李利萍为伊川县凤祥首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册资金300万元,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项目为黄金、铂金、钻石、翡翠等销售。6、收据复印件一组证实:由各个存款人于2015年3月至7月期间提交给办案人员,收据中主要显示各个存款人存款时间及存款数额,标明利息标准。7、授权委托书一份证实:该份授权委托书中称伊川百货楼黄金珠宝柜全部所收客户投资款特委托会计杜某代为签字收款,并出具收据,所收款项由杜某直接转交给李利萍,不经李利萍允许任何人无此项权利。委托人李利萍。8、集资参与人李淑萍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李淑萍于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期间,其用于收取利息的账户流水明细情况。9、工作说明一份证实:被告人李利萍辩解资金链断裂是因为自己的金店被抢导致。10、洛阳百菜珠宝有限公���被抢案卷宗复印件一份及伊川县百货楼黄金珠宝柜被抢案卷宗复印件证实:洛阳百菜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李利萍妹夫),注册资金1060万元,2014年12月3日张志轩、赵渝等人到洛阳百菜珠宝有限公司将黄金等饰品抢走,被抢财物价值1500多万元;伊川县百货楼黄金珠宝柜被抢案由杜某报案,同日损失90多万元的事实。11、集资参与人名单及存款、已付利息情况证实:侦查机关根据报案情况及其提交的收据、杜某记录的账本综合制作,主要证实涉案人员共计67人,涉案金额共计39002325元,其中已支付利息1753776元,已退还本金15657500元,未退还本金23344825元,实际损失21581049元。12、查封通知书回执证实:对李利萍名下的豫C×××××一辆车进行查封。13、李利萍经营的伊川百货楼黄金珠宝柜及洛阳百菜黄金珠宝有限公司进货单情况(1)粉色销售单票据28张证实:28张销售单为何某经手从郑州方圆珠宝公司进货所经手货款,共计15223363元。10月的部分进货单据。(2)郑州市老福爷珠宝有限公司出货单4页证实:该4张销售单为何某经手从郑州老福爷珠宝公司进货所经手货款,共计2791294元。(3)凯蒂珠宝公司出货单2张证实:该2张销售单为何某经手从郑州凯蒂珠宝公司进货所经手货款,共计3983778元。(4)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饰品提货单6份证实:该6页显示为2014年1月、3月、7月及8月份洛阳百菜从明牌厂家提货的情况,显示金额共计11824993元。14、汇款凭证4份证实:2014年6月27日、7月2日及7月7日李利萍、杜某通过工商银行给庞桂芳支付货款50万元的事实,主要印证李利萍及杜某所称将货款直接支付给郑州厂家管理人员个人账户的事实。15、店铺转让协议复印件证实:该份协议显示2014年11月28日由崔某与马振亚签订,将洛阳及伊川5个黄金珠宝店转让给马振亚全权管理经营,且被告人李利萍不承担原店铺任何债务。16、银行查询明细证实:由侦查机关分别于2015年5月至7月从中国工商银行公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伊川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支行查询,主要查询李利萍、杜某在案发时间段的账户流水情况。17、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4月30日对李利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后,当日电话通知李利萍到经侦队接受调查,李利萍下午自行到达经侦队接受调查,当日被依法刑事拘留。(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1证言其证言称:我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在1995年开始在伊川县百货楼一楼经营我们家族的金珠宝店,2005年以后,我就离开金店到三门峡、新安县、栾川等地开矿至今。2、证人牛某证言其证言称:在2013年8月24日到李利萍开设在伊川县百货楼黄金珠宝店上班,一年后我离职了。伊川县百货楼黄金珠宝店的老板是李利萍,店长是杜某,平时由她来负责店里的全部工作。3、证人裴某证言其证言称:2012年李利萍接手洛阳百菜珠宝后,她又让我到她那里上班。她让我开车给李利萍的几个店里送黄金饰品和收旧料,再者就是李利萍从杜某那里拿回来的条子,让我帮她每笔都记下来。2014年6月以后我负责给客户支付利息。4、证人何某证���其证言称:我在李利萍的公司里就是一个营业员,在2012年开始,李利萍让我负责给她进货。我只是按照老板李利萍给我指定的公司或者厂家去挑选首饰花型,遇上五一、十一这样的节日我都要进二十几公斤的货。每次都是一二百万以上。我们大张店每月的销售额至少都在一二百万朝上。我自己在李利萍处存款就两万元。5、证人崔某证言其证言称:虽然我是洛阳百菜珠宝有限公司的法人,但实际还是由李利萍主要控制、经营的。所进珠宝黄金根据珠宝店需要多少进行综合分配,经营珠宝黄金店,流动资金大,李利萍吸收的款我不知道,2014年12月3、4号洛阳、伊川店被抢后,按照李利萍的要求,我与马振亚将洛阳、伊川的珠宝、黄金店转让给马振亚全权经营。6、证人张某证言其证言称:李利萍是其公司的老客户,��此李利萍进货的票据上有的没有加盖公司印章,只是出一个单据收货。证人杜某证言其证言称:伊川县凤祥首饰有限公司,李利萍是法定代表人,我是设在伊川县百货楼黄金珠宝店的店长,负责管理员工和收银,平时对李利萍负责。李利萍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平时负责收取客户来存款的钱。我不知道她吸收存款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我只是按照老板李利萍要求的去做。也不知道吸收的钱都用到哪了,我只是按老板李利萍的要求,有时把钱直接打到厂家,有的是打到李利萍和崔某的工商银行卡上。在客户开的收据上,是李利萍给我授权让我替她自己签名的,利息多少也是她定的。我当店长后“伊川县百货楼黄金珠宝柜发票专用章”就放在我那里,在借条上盖章事都是经过李利萍同意的。在2014年6月20日之前是由我来负责给客户支付利息和到期���钱,在这之后是由宜阳裴某来负责支付的。(三)集资参与人陈述1、顾风江陈述其陈述称:截止到2014年6月份,李利萍给我爸写了一张收据一共是34万,约定利息是0.12%的利息,后来我老婆陶向丽也给了李利萍3万元整,约定利息是0.12%。2、赵灵珍陈述其陈述称:我借给伊川县百货楼黄金珠宝柜老板李利萍30万元,月利息是1.2分。3、吕社军陈述其陈述称:2014年我和我妻子在伊川县百货楼里的黄金珠宝店里存了27万元,到2014年12月份20日时,杜某给我们封了半个月的利息后,以后付不成息了,现在还欠我27万元,实际损失26万元。4、袁海军陈述其陈述称:2014年6月20日,我在伊川县百货楼凤祥黄金珠宝柜台存了20万元,条子上写有李利萍的签名那是杜丽嫒替李利萍写的名���,并且盖有“伊川县百货楼黄金珠宝柜”发票专用章。李利萍现在还欠我18万元本钱。2014年6月20日前的利息都给我封完了。直到今年春节前,李利萍还欠我九千多利息没给。5、刘召阳陈述其证言称:我在伊川县百货楼黄金珠宝店里存了十二万块钱,伊川县百货楼黄金珠宝店的老板是李利萍,月利息是1.5分,李利萍总共给过我有五六千块钱的利息。6、裴焕歌陈述其陈述称:2014年6月20日我在李利萍的百货楼的珠宝店存了两万元钱。2014年之前我也存过几次,但都取出来了。利息得到过900元,本金在过年的时候给我打了1000元。7、康盼利陈述其陈述称:2013年2月份我就把我自己的3万元钱放到了她在伊川县百货楼黄金珠宝店里了,月息1.5分。她现在还欠我2.9万元本钱。我收的利息大概有八千元。8、��英芳陈述其陈述称:我以我妈妈张翠芹和自己的名义在伊川县百货楼凤祥黄金珠宝柜台存了5.5万元,月息1.5分。我以前收的利息记不起来了,这次存钱后只收了两千元利息。我所借给她的钱,都是我自己和我妈妈张翠芹的钱。9、杨某陈述其陈述称:我以我丈夫王帅飞、我妈妈姚留霞和自己的名义在伊川县百货楼凤祥黄金珠宝柜台存了16万元,现在人都跑了,钱要不回来了,我才知道受骗了。就来报案了。杜某给我们说的是1.5分。利息给了我们有一万元左右。10、葛彩虹陈述其陈述称:我在伊川县百货楼凤祥黄金珠宝柜台存了2万元,我们放的话是1.5分的月息。利息给了我670元。11、郭风魁陈述其陈述称:2013年10月份的时候,杜某提供给我了一个银行账号,我通过工商银行转账给这个号了20万元整,是1.2分的利息,我的钱都是我自己的钱,利息一共收到16800元,本金还了我1万元,还欠我19万本金。12、司马春芳陈述其陈述称:到2014年6月20日我就拿了三万元钱,直接给了杜某,她给我开了一个以我丈夫杨占国为名的收据,约定月息1.5分,利息我一共收到了1350元,本金还了我1000元,还欠我29000本金。13、杨海吓陈述其陈述称:我存的钱,月息1.5分,2万元是我自己的,5万元是我弟杨静国的。利息一共收到6000多元,本金还欠我7万元整。我在这存钱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高息。14、王巧峰陈述其陈述称:2014年11月份的时候,杜某拿着银行卡在农业银行取了49000元,回来后我又给了她1000元,凑够50000元给她。月息1.5分,到2014年12月,杜某给我打了1100元利息,过年的时候杜某给了我1000元本金。利息一共收到1100元,本金还了我1000元,还欠我49000元本金。15、邢利凡陈述其陈述称:我在2014年7月6日在伊川县百货楼凤祥黄金珠宝柜台存了8万元,期间李利萍仅给我付了3280元,月息是1.5分。刘丽云陈述其陈述称:2014年3月份,我在李利萍设在伊川县百货楼凤祥黄金珠宝柜台存了5万元,她是按1.5分的月息给我的付的。两次大概有四千元的利息。17、李俊玲陈述其陈述称:我在伊川县百货楼李利萍的黄金珠宝柜存了8万元,注明了2分的月息,盖有“伊川县百货楼黄金珠宝柜”发票专用章。利息给了我有4200元左右。18、石会勤陈述其陈述称:我在伊川县百货楼的黄金珠宝店里放了2.5万元钱,我收了有1125元利息,我的本金都没有给我。19、吕守娟陈述其陈述称:我在李利萍的伊川县百货楼黄金珠宝柜存了两万元,我一共得到2700元利息,本金还欠我2万元没给我。20、刘利阁陈述其陈述称:我在李利萍的伊川县百货楼黄金珠宝柜存了21万余元李利萍给我付息付到2014年年底的时候,一共的到16000多元利息,本金在年底的时候给了我1万元,还欠我20万元。张延立陈述其陈述称:我在2014年10月开始在伊川县百货楼凤祥黄金珠宝柜台存了3万元,月息是1分,我还没有收过利息。李利萍现在还欠我3万元本钱。22、李淑萍陈述其陈述称:我和伊川县凤祥首饰有限公司老板李利萍是一个村的远房姐妹。因为我们是亲戚,月息1.5分的,后来长到了2分息。李利萍给我打利息的流水都打出来了每笔都有记录,总共有311838元。这些利息,我把自己的留下,把别人的都给他们了。123000元那笔是我的本金。此外��利萍让杜某在今年的2月16日给我打了2千元本金。李利萍吸收我的是359万元。23、李某2陈述其陈述称:2012年开始陆续给李利萍了129万元,月息1.5分,后为月息2分。24、李学亮陈述其陈述称:我在李利萍的伊川县凤祥首饰有限公司的百货楼店里放过钱。因为我们是亲戚,这我们亲戚的钱也都以我们夫妻的名义放进去了。总共是73万元。在今年的2月16日还我们本金有8000元。25、张光霞陈述其陈述称:我七八年前在她的金店里上过班跟李利萍认识的。我是去年九月份在去工行存钱时看到人多,我就拐到百货楼里找穆利晓去玩,(她在李利萍的店里上班)她说不如把钱放到店里,我想我就一万元,没几天就要用,也就同意把钱放到李利萍的金店里了。杜某就给我开了票,票上注明是1.5分的月息,盖有章。让她把��本金给我,春节前才分两次给我了三千元。26、张玉华陈述其陈述称:好像是从2012年以来,总共在她那存有72.5万元。我存的钱除了我外甥王建鹏的11万以外,剩余的都是我们自己的。我不记得收了多少利息,我的钱都是现金交给杜某了,由她替李利萍签的名字,并加盖“伊川县百货楼黄金珠宝柜”税务专用章。27、王超伟陈述其陈述称:我们是一个村的,我嫂子杨杏芳凑了十万,连着我的二十万元都又在去年放到了李利萍那里月息1.2分。我们取过利息,但是多少,我不记得。28、姚某陈述其陈述称:我总共存了110万元。我以前的利息不记得了,只是在2014年6月1日李利萍给我换过票据以后,我的票据后面有杜某给我们写的利息数,有12.9万元利息。29、姚花玲陈述其陈述称:我总共存了8.5万元。我不记得收了多少利息了,以李利萍的账目里的为准吧。我存的钱是我女儿和儿子的钱。30、冯艳丽陈述其陈述称:李利萍说自己的金店生意资金周转不开,说向我借点钱。利息是2分,这我就同意了。我总共给李利萍了有450万元钱没有退还我。31、何俊锋陈述其陈述称:2012年开始,李利萍让我负责给她进货。我往那里存的钱,我自己就两万元,还有两笔是五万元钱都是我弟和我姐的钱。32、柏学海陈述其陈述称:我在2014年5月1日当天被李利萍借走了555万元钱,分两次打的借条是因为我在上午借给李利萍500万以后,李利萍说钱不够,让我再借点钱给她,我下午就又从朋友那里担保了55万元钱给的李利萍。我的钱都是交给李利萍的,是李利萍亲自给我写的两张借条,并盖上了她金店的税务章。33、樊彦山陈述其陈述称:我在伊川县百货楼李利萍的黄金珠宝店里存了23万,这次是在2014年7月1日我给李利萍的23万元,只是在我生病重了去问李利萍要钱时,李利萍才在春节前分了两次给了我15000元。我的钱都是我和妻子的退休工资。34、谢永平陈述其陈述称:她以前问我借过钱说是进货需要钱,最早是0.8分,到现在是1.2分的利息。我不记得总共收了多少利息,我存的钱都是我家的,我姐的、我妈妈的、我外甥女的,共计11万元。(四)被告人李利萍供述其供述称:伊川县凤祥首饰有限公司2009年7月23日成立,注册号:410329120021262,股东是李某1和李利萍,法人为李某1,注册资金为300万元,经营许可范围为黄金、铂金、钻石、翡翠等。住所为伊川县城关镇人民大街200号。2010年6月7日股东变更为李某1和刘旋。住所���变更为伊川县大张盛德美店一楼。2013年3月1日,公司法人变更为李利萍,股东为李某1。我任法人代表,我弟李某1任股东,但是他平时不参与管理。平时都是我在负责管理,在四年前洛阳分店开始经营后,在伊川县百货楼的店面平时就由杜某负责管理员工和收银。在伊川县大张盛德美店一楼的店长是赵志婷,职能和杜某一样,两个店面的经营许可范围为黄金、铂金、钻石、翡翠等。我在伊川县百货楼黄金珠宝店吸收存款没有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我进货资金不够,我才要吸收存款。我是以“伊川县百货楼黄金珠宝柜”发票专用章来收取的现款。我没有公开宣传过。我们都是通过亲戚熟人借的,别的人知道了拿钱过来我也收。平时是我的店长杜某收的,我不在店里时就让她替我签名。杜某收过来钱后有的是直接打到我进货公司对方的账户上了,基本上都是按月息1分��2分收的。平时都是由杜某给客户们打息退款。我们有的是通过银行卡转给对应的存款人,有的是直接给的现金。明牌厂家的牌子是我妹夫在负责的,我也去过明牌厂家,但是主要是崔某和明牌厂家进货。我去崔某那里取的货。我没有直接给明牌厂家的人打交道,都是我妹夫崔某和他们进货。我所吸收资金还有24524100元未还,吸收来的钱都用来进货了,还有一部分付利息和本金了。我经常用尾号为98232的工行卡给深圳的厂家进货打款用。尾号为1314368的工行卡主要是和杜某联系,收每天的营业款和吸叫来的款项,还有就是我给存钱的客户支付利息和到期的存款。2014年4月到12月我向冯艳利和柏学海借一千万,我去过深圳的厂家一次性进过千万元的货,具体是哪个厂家我都忘记了,好像是让崔某给厂家打的货款。当时是我和裴某去的。光这次进的货赔的有一百多万。和明牌厂家是崔某具体负责的,他们也允许我们欠账,好像欠明牌厂家有一千多万。崔某去明牌厂家进来的货拿回来后我伊川县的店也直接上明牌。我和崔某就是相互支持,收回来的货款。以上证据,已经法庭举证、质证,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且来源合法,可作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利萍在明知没有融资经营许可资格的情况下,以伊川县百货楼黄金珠宝柜为平台,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利萍在侦查部门电话通知后,自己自行到侦查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认为其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利萍在案发前已退还集资参与人部分本金及利息,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利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案已经查封、冻结、扣押在案的赃物(详见清单),依法清退给集资参与人;本案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或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告人李利萍对未清退给集资参与人的本金���额详见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申晓君审 判 员 范淑贤人民陪审员 王丹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