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民初1394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徐某,农民。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7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大儿子取名李某乙,现年35岁,年月日生育二儿子取名李某丙,现年33岁。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不好,在一起时经常吵架,被告对原告不关心体贴,没有家庭责任感,家中一切应酬均由原告承担,从不尽家庭义务。被告不关心共同子女的成长,在两儿子尚未成家之时,离家出走,与他人勾搭成奸,严重伤害了原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197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初9结婚。年月初5生育大儿子李某乙,年月初6生育小儿子李某丙。原、被告婚后前段夫妻关系尚可,被告经常外出打工,但常不定期回家与原告共同生活,双方因被告的生活作问题产生矛盾,但过后均自行和好。近年因两个儿子均已成家。原告及儿子要求被告回家带小孩,但被告认为家人都针对她,不愿意回家。原告对此不满,认为被告对家庭及子女未尽到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经本院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时间较长,婚后共同生育二个儿子,已建立了深厚的的夫妻感情,双方为琐事虽有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淡薄,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和家庭,加强沟通和理解,夫妻矛盾是可以消除的,夫妻和好也是可能的,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袓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