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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黄永杰与陈川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杰,陈川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977号原告:黄永杰,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川明,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黄永杰与被告陈川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黄永杰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杰撤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黄永杰负担。审 判 长  黄国富审 判 员  黄小宁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燕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