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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3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松北区鼎立建筑装饰材料厂与黑龙江地恒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松北区鼎立建筑装饰材料厂,黑龙江地恒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3739号原告哈尔滨市松北区鼎立建筑装饰材料厂,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经营者沈彦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告黑龙江地恒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保障街129号。法定代表人张秀春,职务,董事长。原告哈尔滨市松北区鼎立建筑装饰材料厂与被告黑龙江地恒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松北区鼎立建筑装饰材料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松北区鼎立建筑装饰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0元,减半收取35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 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孟凡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