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5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周泽龙与龙文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文娟,周泽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周国柱,吴甜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55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文娟,男,汉族,住址湖南省祁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泽龙,男,汉族,住址广西藤县。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负责人朱杰勇。原审被告周国柱,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吴甜玉,女,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方行。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马志文。上诉人龙文娟因与被上诉人周泽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伦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6年7月14日收到该通知,但其在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既未按期预交本案上诉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龙文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