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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5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姚发英与邱碧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发英,邱碧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5民初461号原告姚发英,女,195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农民,住镇远县。委托代理人周昌福,镇远县青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邱碧香,女,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住镇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发英诉被告邱碧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发英以还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发英承担。审判员  杨国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彦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