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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刑更2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更2396号罪犯王杰,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不得假释。2014年10月减刑十个月。现已执行刑期四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王杰减刑一年。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山东省北墅监狱对该罪犯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王杰的悔改表现,有罪犯王杰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杰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审 判 员  刘述明代理陪审员  靳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