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7民初8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吉祥货柜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科陆新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吉祥货柜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科陆新能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8347号原告深圳市吉祥货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汇宾广场汇嘉阁31C。法定代表人杨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倩,公司员工。被告四川科陆新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工业园武科西四路99号。法定代表人饶陆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吉祥货柜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科陆新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吉祥货柜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吉祥货柜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吉祥货柜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潘 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鹏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