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夏某甲、张某甲、王某甲、秦某甲涉嫌污染环境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甲,张某甲,王某甲,秦某甲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刑初45-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甲,男,汉族,1976年7月出生,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某某家园X号楼X单元XXX室。因涉嫌污染环境,于2016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德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1978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打工,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于集乡。因涉嫌污染环境,于2016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德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健康,山东颜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周安军,山东森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80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打工,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李何社区。因涉嫌污染环境,于2016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德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秦某甲,男,1969年7月出生,汉族,小学四年级文化,住山东省沂南县青驼镇凤凰村。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5日被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5月16日被我院决定逮捕,现在逃。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7日以陵检公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甲、张某甲、王某甲、秦某甲犯污染环境���,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本案被告人夏某甲、张某甲、王某甲恢复审理。二、对本案被告人秦某甲继续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邢 杰代理审判员 李忠凯人民陪审员 董淑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郝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