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6刑初528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5年8月2日生,汉族。2016年3月15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辩护人陈露、方璇,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6〕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陈露、方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起,被告人陈某通过QQ网络聊天工具,加入涉及个人信息资料交换买卖的QQ群,向他人购买或者交换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再以在群里面发广告的方式,招揽买家。2016年1月8日至3月1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以每条信息一分五至四毛的价格向杜某(另案处理)出售各类车主信息13次,得款2425元,被告人陈某通过QQ将信息发给杜某。经统计,被告人陈某和被告人杜某交易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为8万余条。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陈某与杜某通过QQ交换公民个人信息1次,陈某发给杜某公民个人信息4571条,收到杜某发送的公民个人信息1272条。2016年3月15日,民警在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新城国际花都小区XX栋703室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另有身份资料、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单、支付宝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杜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及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非法出售或与他人交换公民个人信息达8万余条,已构成情节严重,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司法秩序,惩罚犯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邱筱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朱伶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