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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4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朱树林与朱新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树林,朱新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4558号原告朱树林。被告朱新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树林诉被告朱新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树林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树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树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树林负担。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