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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执56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宿松县国土资源局与安徽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松县国土资源局,安徽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56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宿松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泽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祝贺,该局职工。被执行人:安徽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明福,该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宿松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安徽亿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宿松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826执5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长春代理审判员  黄结弟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