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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哈尔滨鑫凯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王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鑫凯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王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鑫凯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王宏,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桂华,住哈尔滨市平房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鑫凯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外民三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鑫凯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鑫凯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04执4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鑫凯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桂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新生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文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