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22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陈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陈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1882号原告:董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董某某与陈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炎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李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