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4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文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文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4民初448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袁成方,湖南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某甲。委托代理人田祖明,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文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琼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沈波担任记录。原告王某及其代理人袁成方、被告文某甲及其代理人田祖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王某与被告文某甲通过网络认识,因双方年龄相仿专业相同遂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后被告入职“中建五局”,原告盲目应被告要求不顾家人反对从沈阳辞职到长沙工作。原被告于××××年××月登记,新婚不久被告即远派广州,两地分居三年多导致原被告婚后无法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2013年至2014年原告曾两度怀孕,首次因被告及被告父母与原告发生争吵导致胎停而流产,第二次也自然胎停流产。期间夫妻矛盾尖锐争吵不断,即便每年过年也不得安宁。原告虽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文某乙,但被告仍然对原告及女儿缺乏关心疏于照顾,夫妻感情持续恶化,双方的矛盾已经无法调和到竟几次闹到派出所,至此夫妻感情己完全破裂。然后被告提出离婚,并听从被告父亲的意见要求原告再次流产。流产手术前后被告依然一副不陪同不关心不照顾的极度冷漠无情的态度,继续连同被告父亲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原告对此伤心绝望至极。现夫妻关系完全破裂且己无和好可能,故请求贵院判如所请。诉讼请求:l、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3、依法分割共有财产。被告文某甲辩称:原告起诉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双方因网络认识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因分别从东北和安徽来到长沙工作建立了比较深厚的夫妻感情。被告并不否认双方因性格差异产生的一些分歧,但导致双方起诉到法院最直接原因是双方的家人。在相关问题的处理上发生了较大的矛盾和纠纷。一日夫妻百日恩,双方还有一个小孩,还未满周岁,被告恳请法庭考虑到双方的各方情况,本着和为贵的原则来挽回双方的夫妻关系。2、如果法院判决或者原告执意要求离婚的情况下被告要求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和承担共同债务。3、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因孩子未年满周岁,若原告要求小孩的抚养权被告同意放弃,但被告因享有法律规定探视权,并自愿承担法律所规定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文某甲通过网络认识,因双方年龄相仿专业相同遂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后被告入职“中建五局”,原告从沈阳辞职到长沙工作。原、被告于××××年××月在雨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新婚不久被告即远派广州工作。××××年××月××日,原、被告共同生育女儿文某乙。2016年6月、7月,原、被告亲属因家庭琐事三次发生争执并报警,原、被告因此开始分居。另查明,从长沙市房产局查询信息反映,原告和被告名下有象嘴路29号中建麓山和苑20栋1003号房和雨花区正塘坡路69号中建信和城5栋2804号房。上述事实,有原告和被告的当庭陈述,原、被告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结婚证、报警材料、房屋查询记录、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文某甲从认识、恋爱到结婚,婚前建立了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尚可,只是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加之双方亲属的矛盾导致双方沟通不够,在处理夫妻矛盾问题上不够理智,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够充分,没有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相信只要双方珍惜婚姻和家庭,加强沟通、交流,相互之间多给予对方理解和支持,双方能够建设和谐美满的幸福家庭。综上,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王某诉与被告文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