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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城区支行与李馨荣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城区支行,李馨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城区支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负责人:张雪飞。被执行人:李馨荣,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公民身份号码×××0091。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馨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棠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一六年六月十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3执14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