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7执2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支国军等附带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帮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国军,刘伟忠,杨彪,张俊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270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帮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17018232884,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乐园东小区10号楼(7)-1-1。被执行人支国军,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伟忠,男,1985年6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彪(绰号:彪子),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俊利,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帮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支国军、张俊利、刘伟忠、杨彪附带民事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帮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据我院作出的(2015)平刑初字第432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支国军、张俊利、刘伟忠、杨彪支付退赔款216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支国军、张俊利、刘伟忠、杨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帮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支国军、张俊利、刘伟忠、杨彪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平刑初字第432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北京帮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支国军、张俊利、刘伟忠、杨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支国军、张俊利、刘伟忠、杨彪应支付的退赔款216800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革审 判 员 王春明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