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杨岩飞诉勾文元、柳玉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岩飞,勾文元,柳玉挺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1966号原告杨岩飞,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勾文元,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柳玉挺,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杨岩飞与被告勾文元、柳玉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杨岩飞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岩飞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岩飞撤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杨岩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雪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