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09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李美娟、贺初晓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李美娟,贺初晓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0930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主要负责人:杨志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建辉,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栋,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美娟,女,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被告:贺初晓,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李美娟、贺初晓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被告李美娟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美娟、贺初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美娟、贺初晓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对被告李美娟、贺初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26元,减半收取为2013元,诉讼保全费1451元,共计346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郭卫洪二○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泳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