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02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唐X与被告宋XX民间借贷纠纷一 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XX,宋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02民初1639号原告:唐XX,女,198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被告:宋XX,女,197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观水路**号*栋*单元****号。原告唐XX与被告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庭审中,原告唐XX增加了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3月5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宋XX于2014年6月6日向我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索还款,但至今被告未予归还借款。被告宋XX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2014年6月6日被告宋XX向原告唐XX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唐XX人民币20元,借期十二个月,2014年6月6日至2015年6月5日,借款人宋XX。当日原告委托其丈夫崔阅向被告宋XX转账20万元,被告宋XX从2014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至2016年3月4日,每月5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原告唐XX与被告宋XX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原告的陈述、借条及银行明细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时还款已违反双方约定,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原告唐XX为此诉请被告宋XX归还借款2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宋XX已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至2016年3月4日,原告为此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唐XX诉请被告宋XX按月息2%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宋XX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唐XX借款200,0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3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00元,共计4800元,由被告宋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 焱审判员 胡 杨审判员 骈冬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正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