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10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丽与赵俊明、赵晓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赵俊明,赵晓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0828号原告刘丽,女,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委托代理人周岸,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俊明,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赵晓宁,女,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诉被告赵俊明、赵晓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2016)豫0191民初12135号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但该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彭 磊代理审判员 孔���瑛代理审判员 王 世 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