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7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康学治与被告康牛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学治,康牛娃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1477号原告:康学治。被告:康牛娃。原告康学治诉被告康牛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康学治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学治撤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计46元,由原告康学治负担。审判员 余浩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路贵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