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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7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康学治与被告康牛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学治,康牛娃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1477号原告:康学治。被告:康牛娃。原告康学治诉被告康牛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康学治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学治撤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计46元,由原告康学治负担。审判员  余浩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路贵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