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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6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王小兰与陈桂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兰,陈桂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2民初6315号原告王小兰委托代理人被告陈桂明原告王小兰与被告陈桂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桂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小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给付小孩抚育费600元/月,教育费医疗费各半承担;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9年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11月登记结婚,2006年12月生一女王某某。婚后不久双方因为生活琐事争吵。从2008年开始,被告开始赌博,买彩票,对原告及孩子不尽义务。为此,原告曾经于2013年9月和2015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在他人劝说下,同意和好,但被告未能改正错误。现要求离婚。被告陈桂明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2001年11月登记结婚,2006年12月生一女王某某。原被告婚后一度感情尚可,近年来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9月,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好协议。2015年10月,原告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原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有一定的婚前感情基础,婚后生有一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一些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只要双方能珍惜多年的感情,相互信任,互相理解,相互包容,客观、冷静地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多为家庭及子女着想,并各自找准以及改正自身的不足之处,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原告主张目前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小兰要求与被告陈桂明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小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审判员  孙国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泽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