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行申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连进与遂昌县国土资源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遂昌县国土资源局,陈连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行申5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遂昌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南街101号。法定代表人周世岳,局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连进,男,汉族,1962年4月15日出生,住遂昌县。再审申请人遂昌县国土资源局因陈连进诉其不履行土地补偿安置职责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浙丽行终字第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遂昌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涉案协议是具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并受县政府委托行使相关职责的遂昌县土地收储中心签订,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履行协议义务没有法律依据。2006年,遂昌县土地收储中心是一家独立的国有企业法人,其投资人是遂昌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当时遂昌县人民政府直接发文确定该中心为拆迁人,其签署协议的权力来源于县政府而非再审申请人。后该中心被注销,重新设立的遂昌县土地收储中心仍然是由县政府发文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职权仍然来源于县政府委托,并不行使再审申请人的职权。现原审判决将履行合同的义务强加给再审申请人,导致再审申请人无法执行。2.被申请人所在村的安置补偿方案中并没有“优惠购买店面安置房”的规定,是2012年单独增加的政策,不能与其他村的政策混为一谈。2005年度政策和2012年度政策在实施的项目、拆迁政策及时间节点都不同、双方所处的区位不同、提出要求住改店安置动议时间也不同,即使要参照也应当参照2012年的市场价格执行优惠政策。综上,请求依法提起再审,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被申请人陈连进在本案审查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案涉协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被诉协议系行政机关为了城东道路网建设这一涉公共利益工程而与被申请人签订,应属行政协议。行政机关未履行该协议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本案被告是否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遂昌县国土资源局具有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遂昌县城东道路网建设工程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虽规定原遂昌县土地收储中心为拆迁人,但亦明确再审申请人负有案涉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且原遂昌县土地收储中心撤销后重新设立的遂昌县土地收储中心明确隶属于再审申请人,故由再审申请人承担遂昌县土地收储中心实施补偿安置行为的法律责任并作为本案被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二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三、再审申请人是否未依法履行相关职责。2012年5月23日,遂昌县土地收储中心出具了“根据2012年5月2日下午县政府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妙高街道领导在妙高街道三楼会议室召开的协调会精神,同意原二都街村‘住改店’拆迁户(以原拆迁合同为准),参照城东道路网金岸、渡船头政策购买店面房”的书面意见。该政策系遂昌县土地收储中心对《遂昌县城东道路网建设工程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规定的三种拆迁补偿安置形式的补充,在其内容并不超越行政机关职权且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该意见内容。案涉二都街区块与渡船头段、平昌段同属遂昌县城东道路网项目,适用相同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在再审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二都街区块与渡船头段、平昌段在补偿安置标准上应区别对待的情况下,关于渡船头段、平昌段的安置政策及具体标准应同样适用于案涉二都街区块。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即使要参照也应当参照2012年的市场价格执行优惠政策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遂昌县国土资源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遂昌县国土资源局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金富代理审判员 刘家库代理审判员 张立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