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1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梁清莹与欧海波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清莹,欧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21执389号申请执行人梁清莹,女,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欧海波,男,195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梁清莹与被执行人欧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6)粤5321民初1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欧海波应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和代交受理费740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到金融、房地产、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8月8日,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回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321执3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永雄审 判 员 梁辉豪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程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