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2353号原告胡某某,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被告陈某某,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红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判员 仁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