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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7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梅俊科与鲁黎华、陆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俊科,鲁黎华,陆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7713号原告:梅俊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宜兴市张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鲁黎华。被告:陆飞。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梅俊科与被告鲁黎华、陆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梅俊科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梅俊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俊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梅俊科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文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孔东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