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刑终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永刚犯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刚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刑终255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永刚,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鄄城县看守所。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永刚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16)鲁1726刑初9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永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李永刚的上诉状,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李永刚,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2月,被告人李永刚把鄄城县城区世纪新村小区居民石某添加为微信好友进行网聊,后又冒充鄄城县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与石某交往。2016年1月4日下午,被告人李永刚与石某在鄄城县城区鄄一路南端“明雅大酒店”8618房间内发生性关系,期间,被告人李永刚私自使用该房间内电脑的摄像头摄录了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并予以保存。2016年1月9日至11日,被告人李永刚使用另一微信账号隐瞒身份,给石某发送上述视频中的截图,并以在网上发布散播相威胁,向石某索要人民币30万元,因石某提出无能力支付又减至24万元,后因石某报警而未得逞。以上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物证土豪金颜色的苹果6手机一部、白色苹果4手机一部,证实了被告人李永刚作案工具的特征。2、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永刚于1988年10月28日出生,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2)鄄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局民警于2016年1月11日将被告人李永刚所持有的两部手机(苹果6手机一部、苹果4手机一部)扣押,民警在查看其中一部苹果4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时发现“我是个温柔的人”与“悠然”的聊天记录,之后民警对该聊天记录截图并下载打印。(3)明雅大酒店账单,证实2016年1月4日14时51分至17时33分,被告人李永刚在明雅大酒店8618房间住宿。3、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鄄城县城区明雅大酒店8618房间,该房间内有一张双人床南北方向靠南墙,北墙东部电脑桌上有一台海尔牌电脑一体机,通过检查查看,电脑上有自带摄像头,有拍摄、录像功能。4、鄄城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制作的侦查实验笔录证实,侦查人员用一部白色华为G7手机(A手机)上网登录微信账号“绅士”后与微信账号“雪山飞狐”聊天并发送图片,之后在另一部苹果4手机(B手机)上面登录微信账号“绅士”,发现在白色华为G7(A手机)登录时的聊天记录及图片不能在苹果4手机(B手机)上查看。5、公安机关制作的对被告人李永刚的人身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1月11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李永刚人身及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发现其随身携带物品中有手机两部及住宿账单一张:土豪金颜色苹果6手机一部、白色苹果4手机一部、明雅大酒店2016年1月4日李永刚住宿账单一张。民警随即将上述物品依法扣押。6、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月11日,经被害人石某依法辨认,被害人石某指认出被告人李永刚就是使用微信名“温暖你的心”自称“李新”的男子。7、电子数据(1)公安机关从石某手机微信“悠然”下载打印的聊天记录以及从被告人李永刚苹果4手机微信“我是个温柔的人”下载打印的聊天记录证实,“我是个温柔的人”给“悠然”发送了一个性爱照片,以散布照片损毁名誉相威胁,向“悠然”索要人民币30万元,后降至八成24万元,而“悠然”一直以自己无能力为由没有答应。另外,从微信上面的性爱照片可以看出,照片上除了有二人性爱内容外,还有电脑键盘的一部分,印证该照片是利用电脑上面的摄像头拍摄。(2)菏泽市公安局电子数据鉴定实验室检验报告书及相关检验内容的光盘证实,菏泽市公安局对被告人李永刚的苹果6手机和苹果4手机进行数据提取,获取手机内容,证明“我是个温柔的人”利用性爱照片敲诈“悠然”的事实。8、证人韩某证言证实,自己从2014年开始就在明雅大酒店工作。2016年1月4日,有一个叫李永刚的客人入住明雅大酒店8168房间。酒店内的床、电脑、电视、衣橱从开业至今一直没有更换过,也没有移动过,平常只是更换一些日常用品。明雅大酒店统一安装的是海尔牌一体机电脑,电脑有前置摄像头,可以用来拍照或者录像。每个电脑都装有还原卡,只要一断电,电脑就会自动还原,之前客户用过的信息都将被删除且不能恢复。房间内的电脑上有很多可以录像的软件。9、被害人石某陈述,2015年12月24日,自己利用微信名“悠然”和一个微信名“温暖你的心”的男子认识,之后二人开始交往。该男子自称是国税局工作人员“李新”。2016年1月4日下午,自己与“李新”相约到了明雅大酒店8618房间,并发生了性关系,两人没有自拍视频。2016年1月9日,一个微信名“我是个温柔的人”给自己微信“悠然”发了一张自己与“李新”在床上的性爱照片,以在网上散布性爱照片相威胁,向自己索要30万元。自己将此事告诉了“李新”,后“李新”说对方也添加了他的微信号,他已经给对方打过去5万元,并让自己再准备5万元给对方。自己实在拿不出这么多钱就报警了,并将手机内的微信聊天记录下载下来提供给了公安机关。10、被告人李永刚供述,2015年12月25日前后,自己通过微信名“温暖你的心”认识了一个网名叫“悠然”的女子,自己谎称是鄄城县国税局工作人员“李新”。2016年元月初的一天下午,自己与该女子相约到了明雅大酒店,自己开了房间,先进去把房间内的电脑打开,把视频器对着房间的床调整好角度,并设定为定时拍摄,因为害怕她看见了就把显示器的电源开关关闭了。然后自己和该女子在床上发生了性关系,后自己把拍摄的照片传到手机里面。几天后自己利用另外一个微信名“我是个温柔的人”添加“悠然”的微信,用陌生人的口气说有她和她情人的暧昧照片,并把之前拍摄的性爱照片发给她,向她索要30万元删除照片,否则发到电视台曝光。自己看到她一直不说给钱的事情,就想着如果自己是受害人,也许她会同意,于是就用“我是个温柔的人”和“温暖你的心”聊天,编造了自己也是被人敲诈的被害人,把聊天的内容截屏后,发给“悠然”,让她认为自己也被敲诈了,以此让她想办法凑钱,最后说到5万,可是她连5万也没有。后来该女子就约自己在鄄四路北段的“美迪士”西餐厅见面,自己到后被公安民警抓获。自己平常在新闻里也看到过别的女人因为性爱照片被人敲诈勒索,就想用这个办法。自己有两部手机,其中土豪金颜色苹果6手机使用的手机号码是150××××8752,微信名是“温暖你的心”;另一部白色苹果4手机使用的手机号码是156××××3610,微信名是“我是个温柔的人”。11、其他证明材料(1)鄄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由被害人石某于2016年1月11日报案,当天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李永刚抓获归案,并从被告人李永刚随手携带的手机内发现微信名“我是个温柔的人”敲诈被害人石某的聊天记录。(2)中国联通出具的手机号码机主信息,证实手机号码156××××3610的用户名为李永刚,身份证号码为××。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永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向他人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权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敲诈数额巨大,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关于被告人李永刚“自己最后将数额降到5万元”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敲诈勒索的数额应认定为5万元”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永刚敲诈被害人石某时,从30万降至24万元,其又以自己也是被害人被敲诈了,劝说被害人石某向敲诈人支付5万元,该5万元系被告人李永刚为实施敲诈而使用的手段,而不是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取5万元,该5万元不是敲诈数额,故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被告人已经通过家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的辩解意见,因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被告人李永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永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作案工具土豪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白色苹果4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宣判后,上诉人李永刚上诉称,其敲诈勒索的数额应认定为5万元,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量刑重。本案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永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李永刚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量刑适当。上诉人提出的敲诈勒索的数额应认定为5万元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李永刚敲诈被害人石某时,敲诈数额从30万元降至24万元,后其又虚构另一身份称自己也被敲诈了,劝说被害人石某支付5万元,该5万元系上诉人李永刚为实施敲诈而使用的手段,而不是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取5万元,该5万元不是敲诈数额,原判认定敲诈数额为24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昌安审判员  王力争审判员  于 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