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执3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东方温泉营造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汤山东湖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东方温泉营造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汤山东湖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314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东方温泉营造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411231-0,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御道华城2幢5层2号。法定代表人朱雪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凌爱武,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汤山东湖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129365-X,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东湖丽岛小区。法定代表人顾世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陕西东方温泉营造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汤山东湖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宁汤民初字第00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京汤山东湖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陕西东方温泉营造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款1443455.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工程价款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陕西东方温泉营造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41元由被告南京汤山东湖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南京汤山东湖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相关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南京汤山东湖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已将南京汤山东湖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顾世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南京汤山东湖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将南京汤山东湖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顾世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江宁汤民初字第00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贲明发执行员 郭 强执行员 王 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良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