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8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赵福海与蔡运保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海,蔡运保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8105号原告赵福海,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蔡运保,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海诉被告蔡运保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福海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且不侵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福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全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贵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