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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民初6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新正圆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新正圆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604号之一原告: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39976052(1-1),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元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弟昌,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继超,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新正圆印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426000008000,住所地邯郸市涉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贾海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新正圆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1元,减半收取2905.50元,由原告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金花审 判 员  岳文莲人民陪审员  方道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慧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