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终5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民终56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石中路***号物联网大厦*座**层。负责人:梁永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臣,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北外环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彩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幸嗻、张玉蕴,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二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臣,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原审对车损的鉴定金额高于实际损失,有骗保的风险,且交通费认定不合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9月30日,王红全驾驶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冀A×××××/冀A×××××挂车辆,行驶至安泽县西北环隧道南口约20米处,撞在同向闫跃忠驾驶的晋L×××××/晋L×××××挂车辆尾部,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安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王红全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给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造成车辆损失、施救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辆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投保交强险及不计免赔车损险、商业三者险。2014年10月6日,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委托河北宝信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冀A×××××号事故车进行损失评估。估损金额总计:80400元,公估手续费4726元,发票号码:01788885,《公估报告》案件编号:BXT2014-YS00117。一审法院认为,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认为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委托河北宝信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报告》车损价格过高,但其既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也没有申请重新鉴定,故对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的该主张不予采信。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故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对本案的公估费、交通费等费用不承担的主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86126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4元,由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审理查明:2016年3月16日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变更登记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双方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石家庄慧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冀A×××××/冀A×××××挂车辆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投保交强险及不计免赔车损险、商业三者险,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主张原审认定车损过高,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又未申请重新鉴定,且原审公估机构有相应资质,公估程序合法,并且提供了正规发票及维修清单,故原审判令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赔偿案涉车辆损失、公估费及交通费共计86126元,依法有据;因事故发生在安泽县,往返处理交通事故必然产生交通费,原审认定交通费1000元基本合理,应予采信。综上所述,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2368元,由上诉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于 英审判员 申 玉审判员 陈丽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