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11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孔雪锋与镇江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雪锋,镇江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1民初2188号原告孔雪锋。委托代理人朱立朋。委托代理人包钢,江苏王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大西路398号4楼4001室。法定代表人李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钰璋,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孔雪锋与被告镇江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雪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亚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