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46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镇西李自沽村村民委员会与岳金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镇西李自沽村村民委员会,岳金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6798号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镇西李自沽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徐玉海,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田郝亮,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韩涛,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金柱,男,汉族,1954年5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镇西李自沽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李自沽村委会”)诉被告岳金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由代理审判员张艳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李自沽村委会诉称,我村一块面积约为2亩土地,位于村西南角、村骨灰堂西侧,南与茶东地连接,西与崔兴沽村的界沟东侧相连。自2000年开始被告一直无偿占有使用,在2016年被告对该土地开发为养鱼池。因被告占用该土地影响村规划,原告多次要求其返还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占有的土地;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民政局于2013年12月19日公布的《天津市民政局关于滨海新区调整部分街镇行政区划的批复》第六条规定“撤销河西街、茶淀镇。将河西街、茶淀镇两街镇的行政区域合并,设立茶淀街”,且原告诉讼材料加盖的印章为“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道西李自沽村村民委员会”,因此原告以“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镇西李自沽村村民委员会”起诉,其主体有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镇西李自沽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元,依法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艳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雪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