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刘辉与张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张三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02民初1536号原告刘辉。被告张三元。原告刘辉与被告张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三元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8日,被告因搞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叁万元整,约定利息2分,期限为2个月。然而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但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托,拒不偿还,借款利息仅仅支付至2016年元月8日,共计78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月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三元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3年,原告刘辉通过案外人舒兵生认识了被告,后两人成为好友。被告因搞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14年11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今借到刘辉单位现金人民币款,合计人民币大写金额叁万元整。”当日在德和轩茶楼以现金的方式将30000元交付给被告,当时舒兵生在场,并为此笔债务提供了担保:“借钱人未还(意外),担保人本息全额偿还,月息2分”。借款后,被告张三元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6年1月8日,之后被告未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被告张三元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月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三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辉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月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32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952元,由被告张三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朝辉审 判 员 彭莎莎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严 尚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审批表文书名称民事判决书文书编号(2016)湘0602民初1536号文书拟稿人彭莎莎报批时间2016年8月23日原告刘辉被告张三元判决、调解、裁定的主要内容:限被告张三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辉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月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32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952元,由被告张三元负担。承办人意见审判长意见庭长审批意见院长审批意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