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3民初3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3666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钟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83民初3666号原告:黄某,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钟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原告黄某诉被告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恋爱,××××年××月××日自愿登记。婚后发现钟某甲一直有吸毒,且屡教不改,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小孩钟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18周岁止。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告黄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登记情况;3、户口本,拟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及原、被告子女的基本情况;4、广州市炭步强制隔离戒毒所出具的穗炭步戒外医字【2014】第98号、【2015】第59号《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证明》,拟证明被告钟某甲因吸毒分别于2013年11月25日、2014年12月18日被增城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后均因高血压3级(很高危)等被广州市戒毒管理局批准所外就医。被告钟某甲未予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钟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当庭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黄某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审核后认为,上述证据内容客观,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并能与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相互印证,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同时,本院对当事人庭审陈述的证明力亦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下列事实为本案事实:2003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认识不久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在新塘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4年3月17日,原、被告生育儿子钟某乙。原、被告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虽因被告吸毒引起夫妻关系不睦。2013年11月25日,钟某甲被增城公安局送往广州市炭步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4年8月21日,钟某甲因高血压三级(很高危)、高脂血症被广州市戒毒管理局批准所外就医。2014年12月18日,钟某甲又被增城公安局送往广州市炭步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4月30日,钟某甲因高血压三级(很高危)被广州市戒毒管理局批准所外就医。经询问,原、被告的儿子钟某乙表示因其父亲长期吸毒,其希望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黄某一起生活。庭审时,原告黄某表示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其自行承担。2016年8月19日,原告黄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要求被告钟某甲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18周岁止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匆忙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加之被告吸毒,又多次被强制戒毒,确实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请求离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小孩现在处于成长的关键期,原告要求对小孩直接抚养,且小孩又有随原告生活的愿望,加之被告现在戒毒,不利于照看孩子,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生活和学习,孩子应随原告生活为宜。关于抚养费问题,原告申请撤回,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钟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钟浩彬由原告黄某抚养。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黄某已预交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赖智健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