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28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江西大赣农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与丁祥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大赣农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丁祥生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2876号之一原告:江西大赣农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高工业园区黄金堆。法定代表人:吕文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峰,该公司销售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保平,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祥生,男,1970年1月1日生,村民,住东台市东台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平,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西大赣农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祥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8月11日通知江西大赣农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补交案件受理费。江西大赣农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西大赣农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86元,减半收取计793元。审 判 长 臧田桂代理审判员 任中书人民陪审员 唐镜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桑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