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大林、王正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大林,王正明,陈金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思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大林,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被执行人王正明,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被执行人陈金枝,女,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本院依据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大林位于茅箭区二堰街办北京南路29号1幢3-25-4号房产(证号:20175869)。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润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