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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大林、王正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大林,王正明,陈金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思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大林,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被执行人王正明,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被执行人陈金枝,女,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本院依据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大林位于茅箭区二堰街办北京南路29号1幢3-25-4号房产(证号:20175869)。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润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